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5 2017 年 1 月 10 日星期二 2017 年 1 月 10 日下午 3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B 号通知 5 《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现予公布以供参考。它于 2017 年 1 月 10 日在议会中提出。第 52017 号道路交通(修正)法案。2017 年 1 月 10 日第一次阅读。法案提出了一项修正道路交通法的法案(2004 年修订版第 276 章) ,以验证为该法案的目的收集的某些款项,并对《机动车辆(第三方风险和赔偿)法案》(2000 年修订版第 189 章)进行相关修订。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简称和开始 1.(1) 本法是 2017 年道路交通(修正案)法,除第 2 条外,开始实施在负责陆路运输的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 (2) 第 2 条被视为已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生效。 修改长标题 2. 修改道路交通法的长标题(在本法中称为主法),删除以下词语和操作巴士换乘处。第 2 条的修订 3. 主体法第 2(1) 条的修订 (a) 通过在管理局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 自动车辆技术是指 (a) 与设计、构造有关的任何特定技术或使用自动驾驶汽车; (b) 以其他方式与自动驾驶汽车的设计或建造方面的进步有关;自主机动车辆是指完全或基本配备自主系统的机动车辆(也通常称为无人驾驶车辆),包括由该机动车辆牵引的拖车;对于机动车辆而言,自主系统是指能够在不受人类操作员控制或监视的情况下使主动物理机动车辆运行的系统; (b) 就本法的任何规定或规则或根据本法制定的任何其他附属立法而言,通过删除副警务处处长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是指由下列人员指定的副警务处处长就该条文而言,警务处处长,并包括 (a) 军衔不低于中士的任何警务人员; 10(b) 为施行该条文,获副警务处处长授权行使该副警务处处长的权力; (c) 删除部长定义的 (a) 和 (c) 段中的运输一词,并在每种情况下替换为陆路运输; (d) 在第 82 条部长定义的 (b) 段中,在第 75 条第 1 款之后立即插入; (e) 删除部长定义的 (b) 和 (c) 段中的内政事务,并在每种情况下替换为法律和秩序; (f) 通过删除机动车辆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机动车辆是指 (a) 全部或部分由电动机或人力或畜力以外的任何方式驱动的车辆; (b) 用于或拟用于任何 30 条道路; (g) 通过在警官的定义之前插入以下定义,就第 6C 条规定的自动驾驶汽车而言,车辆试验意味着 (a) 进行试验; (b) 在试验中驾驶自动驾驶汽车;或(h) 在警官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的电动助力自行车是指 (a) 配备电动马达的自行车; (b) 可由人力或配备的电动机驱动,或两者兼有; (i) 删除三轮车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 三轮车是指具有三个轮子且 (a) 有踏板的车辆; (b) 建造为仅由人力使用踏板推动; (c) 建造或改装仅用于货物运输;...
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 2017 年第 5 号条例草案pdf预览版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 2017 年第 5 号条例草案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