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修订)法案 2021 年第 8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1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2021 年 4 月 5 日,星期一,2021 年 4 月 5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B 号通知 8 《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现予公布以供参考。它于 2021 年 4 月 5 日在议会中提出。第 82021 号道路交通(修正)法案。于 2021 年 4 月 5 日首次阅读。一项法案提出了一项关于道路安全、客运安全和车辆的道路交通法修正案税,并对《2017 年主动出行法》、《快速交通系统法》和某些其他法案进行相关和相应的修订。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简称和生效日期 2 1. 该法案是 2021 年道路交通(修正案)法案,于部长通过通知指定的日期生效在宪报上。 5 第 2 条的修正 2. 道路交通法第 2(1) 条(在本法中称为主体法)的修正 (a) 在公司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即能力测试证书的定义,用于类别或测试需要在道路描述车辆上,根据 (a) 节对任何道路专用 PAB 的手段授予 47H(1) 的证书,证明个人具有通过测试能力或类别描述的电动助力自行车;或为此规定的任何 (b) 用于测试的其他 torideonroad 车辆,无论是自行车还是电动助力自行车,根据 2017 年主动出行法第 23F 条授予的证书,证明个人已通过该法案规定的能力测试该类别或描述的自行车或电动助力自行车;; (b) 删除部长定义(c)段中的第 132(7)条; (c) 在动力辅助自行车之后插入以下定义 规定的能力测试的定义,与在道路上驾驶需要测试的道路车辆有关,意味着 (a) 对于任何道路专用 PAB,对制定的规则规定的主题进行测试根据第 48 条测试个人在公共道路和道路上的安全驾驶或骑行习惯和法律; (b) 对于任何规定的测试,其他 torideonroad 车辆需要根据 2017 年主动出行法制定的法规对主题进行测试,以测试该法案第 3 部分第 2A 部分的个人安全驾驶或公共道路和道路上的骑行习惯和法律; (d) 在道路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即仅限道路的 PAB 是指电动助力自行车 (a) 属于根据第 48 条制定的规则为第 47G(1) 条规定的类别或描述; (b) 不打算用于 2017 年主动出行法意义上的任何公共路径; (e) 通过在 streethail 30 服务许可证持有者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测试机构对于仅道路个人 PAB 的类别或描述,是指由负责法律和秩序的部长指定为测试该类或描述的测试需要torideonroad 车辆的权限; testneededtorideonroad 车辆是指 (a) 为 2017 年《主动出行法》第 3 部分第 2A 部分的目的而规定的自行车或电动助力自行车类别或描述中的自行车或电动助力自行车; (b) 仅限道路的 P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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