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2017 年 9 月 11 日,星期一,2017 年 9 月 11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B 号通知 34 发布商品和服务税(修订)法案以供一般参考。它于 2017 年 9 月 11 日在议会中提出。商品和服务税(修订)法案第 342017 号。2017 年 9 月 11 日第一次阅读。法案提出了一项修订《商品和服务税法》的法案(第 117A 章) 2005 年修订版)。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简称和开始 1.(1) 本法案是 2017 年商品和服务税(修订)法案。 (2) 第 2 至 7 条, 9, 10 和 11 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生效。 5 第 12 条的修正 2. 对《商品和服务税法》第 12(2) 条(在本法中称为主法)进行修正,删除第 (a)(iii) 段中的 和 38 并代之以 , 38和 38A。修改第 38 条 3. 修改主体法第 38 条,而不是 (a) 删除第2) 并代之以当时的措辞,由被供应的人对规定的供应进行核算和纳税,就好像被供应的人是供应商一样;供应商不得要求被供应人支付规定供应的税款或可归属于该税款的款额;通过在第 (2) 款之后插入第 (2) 款之后的第 (2A) 款来供应 (b)在该款中,该人就规定的货品或服务供应开具发票,显示该货品或服务的发生并应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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