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2021 年 5 月 10 日,星期一,2021 年 5 月 10 日下午 5 时 30 分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B 号通知 13 发布《出生和死亡登记法案》以供一般参考。它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在议会中提出。第 132021 号生死登记法案法案。2021 年 5 月 10 日第一次阅读。2021 年生死登记法案(2021 年第 2021 号)条款安排第 1 部分初步部分简称和开始 解释 1. 2. 3. 4. 5. 6. 7. 8. 9. 第 2 部分 管理 出生和死亡登记总长 登记官、代表和助理 登记官 授权给登记官 第 3 部分 出生 分部 1 在新加坡出生新加坡出生报告 提供出生资料的责任 新加坡出生登记 第 2 部分 在前往新加坡的交通工具中出生 10. 11. 在前往新加坡的飞机、船只或火车上出生的报告 第 12 和 13 条的适用 2 第 12 条 13 . 第 11 条所述的出生登记申请 第 11 条所述的出生登记 第三部分 其他情况下的出生登记及相关事项 登记或重新登记收养子女的出生登记 1934 年合法性法案合法的人的出生重新登记 2013 年出生登记和儿童身份(辅助生殖技术)法案 2013 年与儿童身份相关的出生重新登记(辅助生殖技术)法案 2013 年出生重新登记由《2013 年儿童地位(辅助生殖技术)法》第 4 部分合法化 出生登记册中的姓名 出生登记册中的姓名 出生登记时遗漏的孩子姓名 出生登记册中儿童姓名的更改 第 4 部分 死亡 第 1 部分 新加坡死亡报告新加坡 根据第 22(3) 条收到死亡报告的医生的职责 在新加坡登记死亡 在没有验尸官证明的情况下在新加坡登记可报告死亡 第 2 部分 在新加坡境外死亡 在前往新加坡的飞机、船只或火车上报告死亡 死亡登记在根据第 26 条报告的运输中登记新加坡公民或新加坡境外永久居民的死亡 死因裁判官证明第 3 部分下的死亡登记 相关事项 死亡登记后签发的死因裁判官证明 根据其他不受影响的成文法报告死亡的责任 14....
出生和死亡登记法案 2021 年第 13 号法案pdf预览版出生和死亡登记法案 2021 年第 13 号法案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