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持和保护飞机法案 目录 第 41978 号法案 首次阅读 1978 年 1 月 31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解释 3 劫机 4 对乘客或机组人员的暴力 8 处罚 9 起诉同意 10 引渡解释性声明公款派生表 5 破坏、损坏或危及飞机安全 6 其他危及或可能危及飞机安全的行为 7 教唆在新加坡以外的行为 新加坡法规在线 发表于法案补充 1978 年 2 月 3 日 PDF 创建日期 2 月 23 日2022 年第 41978 号劫持和保护飞机法案法案 1978 年 1 月 31 日第一次阅读。 一项旨在实施 1970 年 12 月 16 日在海牙签署的《制止非法劫持飞机公约》和《公约》的法案9 月 23 日在蒙特利尔签署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ember,1971 年,并用于与此相关的目的。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称为 1978 年劫持和保护飞机法,并应在以下日期生效:部长可通过宪报公告任命。解释 2.(1)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暴力行为是指 (a) 在新加坡实施的任何构成谋杀罪、谋杀未遂、不构成谋杀罪、自愿造成严重伤害、自愿使用危险的武器或手段造成伤害,或 (i) 1973 年武器犯罪法(1973 年第 61 号法案)第 4 条规定的犯罪; (ii) 《腐蚀性和爆炸性物质和进攻性武器法》(第 3 章)第 3 或 4 节...
劫持和保护飞机法案 1978 年第 4 号法案pdf预览版劫持和保护飞机法案 1978 年第 4 号法案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