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 年环境公共卫生(修正案)法案 1992 年第 32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2年
1992 年环境公共卫生(修正案)法案(1992 年第 32 号) 目录 长标题 颁布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新的第 21A 至 21E 条 3 第 105 条的修订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公报法案补充1992 年 11 月 2 日,星期一 下列法案于 1992 年 9 月 14 日由议会通过,总统于 1992 年 10 月 17 日批准 1992 年环境公共卫生(修正案)法案(1992 年第 32 号) 1992 年 11 月 2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3 日我同意。 WEE KIM WEE 主席,1992 年 10 月 17 日。生效日期 1992 年 11 月 1 日 修订《环境公共卫生法》(1988 年修订版第 95 章)的法案。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简称和开始 新的第 21A 至 21E 条 第 21 条,以下各节 纠正工作令 1. 本法案可被称为环境公共卫生(修正案)1992 年法案,并应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生效。 2. 修订《环境公共卫生法》,在第 21A 条之后插入。(1) 年满 16 岁或以上的人被判犯有第 18 条或第 20 条下的罪行,并且他所在的法院或之前的法院被定罪者信纳为了他的改造以及保护环境和环境公众健康,要求他从事与清洁任何处所有关的无偿工作是合宜的,法院须代替任何其他命令、处罚或判决,除非有特殊理由不这样做,否则发出纠正工作令,要求他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并按照本节和第 21B 节的规定进行此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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