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 年法律职业(修订)法 1992 年第 7 号法

相关行业:法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2年
1992 年法律职业(修正)法令(1992 年第 7 号) 目录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短标题和开始 2 新的第 34A 条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补充 由当局发布4 1992 年 3 月 27 日星期五 以下法案于 1992 年 2 月 27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1992 年 3 月 18 日由总统批准 1992 年法律专业(修正案)法案(1992 年第 7 号) 我同意。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Acts Supplement on 27 Mar 1992 PDF created date on 23 Feb 2022 WEE KIM WEE 主席。 1992 年 3 月 18 日。生效日期 1992 年 3 月 27 日 修订法律职业法的法案(1990 年修订版第 161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被称为 1992 年法律职业(修正)法,并应于部长之日起实施。可借宪报公告委任。新的第 34A 节是以下第 2 节。《法律职业法》经修订,在第 34 节之后插入第 32 和 33 节,以不扩展到某些仲裁程序 34A.(1) 为免生疑问,特此声明第 34 节第 32 条和第 33 条不适用于在 (a) 根据与仲裁有关的任何成文法(在本节中称为仲裁程序)合法行事的仲裁员或公断人的诉讼中担任辩护人和律师的任何人,如果该法律由当事人或由冲突法规则以其他方式确定的适用于诉讼所涉争议的不是新加坡法律; (b) 仲裁程序,如果 (a) 段中提及的适用法律是新加坡法律,如果该人与持有有效执业证书的辩护律师和律师一起出现在程序中。...
1992 年法律职业(修订)法 1992 年第 7 号法pdf预览版
1992 年法律职业(修订)法 1992 年第 7 号法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