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修订)2012 年法令 2012 年第 17 号法令

相关行业:法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2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刊2012 年 9 月 14 日,星期五,2012 年 9 月 12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以下法案于 2012 年 7 月 10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12 年 8 月 13 日由新加坡共和国总统于 2012 年第 17 号批准。我同意。主席陈庆炎。 2012 年 8 月 13 日。修订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法案(1996 年修订版第 158A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NO. 17 OF 2012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被引述为 2012 年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修正)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第 2 条的修订 2. 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法(在本法中称为主体法)第 2 条的修订是在以下定义之后插入管理局的定义,巴士服务是指为运输提供的服务在预定时刻表和路线上运行的一辆或多辆公共汽车的票价或其他考虑的乘客;巴士服务牌照、巴士服务营运商及巴士服务营运商牌照与《公共交通委员会法令》(第 259B 章)中的涵义相同;修改第 6 条 3. 修改主体法第 6 条 (a) 删除第 (1)(b) 款中的出租车站,代之以公交车站、公交车站、出租车站、自行车停放处; (b) 在不影响《公共交通委员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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