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新加坡海事和港务管理局(修订)法案 2017 年第 40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7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刊2017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五 50 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以下法案于 2017 年 10 月 2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17 年 10 月 23 日由新加坡共和国总统于 2017 年第 40 号批准。我同意。哈利玛·雅各布,总统。 2017 年 10 月 23 日。修订《新加坡海事和港务管理局法》(1997 年修订版第 170A 章)并对《公用事业法》(2002 年修订版第 261 章)进行相关修订的法案。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NO. 40 OF 2017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案是 2017 年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修订)法案,并在部长通过公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第 2 条的修正 2. 新加坡海事和港务管理局法(在本法中称为主法)第 2 条的修正 (a) 在授权引航员的定义之前插入以下定义,指定人员是指一个人根据第89A(1)条授权或委任为委任人员; (b) 在港口船只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内陆船只 (a) 指任何船舶、小船或气垫车辆或类似的船只,用于任何移动或推进的水路、水库;但 (b) 不包括任何非驳船的浮式钻井平台或平台; (c) 删除船长的定义并代以以下定义 船长 (a) 就船舶而言,包括掌管或指挥船舶的每个人(引航员除外); (b) 就内河船舶而言,包括负责该内河船舶的每一个人; (d) 删除船东的定义,代之以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修正案) 3 船东,就船舶或内河船而言,包括拥有船只或内陆船只,视属何情况而定,或任何该等人士的正式授权代理人; (e) 在公共执照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公用事业委员会是指根据《公用事业法》(第 3 章)第 3 条继续存在的公用事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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