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刊2017 年 2 月 17 日,星期五,首次发表于 2017 年 2 月 16 日下午 5 点的政府公报电子版。以下法案于 2017 年 1 月 9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17 年 2 月 10 日由新加坡共和国总统于 2017 年第 4 号批准。我同意。主席陈庆炎。 2017 年 2 月 10 日。修订《证券和期货法》(2006 年修订版第 289 章)并对某些其他法案进行相应和相关修订的法案。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NO. 4 OF 2017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是 2017 年证券和期货(修正)法,部长指定的 于在公报上通知的日期生效。修改长标题 2. 修改证券和期货法(在本法中称为主体法)的长标题,删除证券、期货和衍生品,包括杠杆外汇交易和清算设施的字样,代之以证券和衍生品行业,包括杠杆式外汇交易、金融基准和清算设施。行业,第 2 条的修订 3. 主体法第 2(1) 条的修订 (a) 通过在就公司融资提供建议的定义之前插入以下定义 管理是指指定的基准 (a) 控制指定基准的定义 确定指定基准的目的; (b) 控制确定方法指定基准的制定; (c) 控制对指定基准定义的审查,以确定指定基准; (d) 控制对方法指定基准的审查;确定证券和期货(修订) 3 (e) 管理任何安排的过程或机制的目的是确定指定的基准; (f) 收集、分析或处理确定指定基准的任何信息或意见表达; (g) 对信息或意见表达应用公式或其他计算方法以确定指定基准的目的; (h) 监督为指定基准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意见表达的实施和监督,确定目的,但不包括提供与指定基准有关的信息或提供此类信息所必需或附带的任何行为;管理金融基准是指 (a) 控制金融基准定义的发展,以便确定金融基准; (b) 控制确定方法财务基准的制定; (c) 控制对财务基准定义的审查,以确定财务基准的目的; 4号...
2017 年证券和期货(修订)法案 2017 年第 4 号法案pdf预览版2017 年证券和期货(修订)法案 2017 年第 4 号法案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