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发展征费(订明用途)规例上限。 306, RG 1
技能发展税(规定用途)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规定用途 立法历史 技能发展税法(第 306 章,第 8(2)(d) 和 23 条) 技能发展税(规定用途)条例 Rg 1 1995 年修订版(1995 年 4 月 1 日) 1993 年 7 月 23 日 1. 本规例可引称为《技能发展征费(规定引用目的)规例》。规定目的 2.(1) 技能发展基金的资金可不时支付和支出,用于 (a) 向公民或永久居民全资或实质拥有的任何公司、可变资本公司或公司提供赠款新加坡和任何组织聘请任何顾问协助升级新加坡在线法规 2022 年 2 月 22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2 日 公司、可变资本公司、公司或组织的业务运营或培训计划促进或发展就业人员的技能或专业知识的目的; S 4632020 wef 15062020 (b) 向根据《工会法》(第 333 章)注册的工会全国工会大会提供赠款,以支付或补贴其在促进或发展其成员的技能和专业知识方面产生的成本受雇或为其被裁减的成员进行再培训的人; (c) 向以下任何组织提供赠款,以支付或补贴任何此类组织在促进或发展就业人员的技能和专业知识或对被裁减人员进行再培训时所产生的费用 (i) (ii) (iii) (iv ) (v) 中国发展援助委员会,一家担保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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