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发展税(规定用途)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规定用途 立法历史 技能发展税法(第 306 章,第 8(2)(d) 和 23 条) 技能发展税(规定用途)条例 Rg 1 1995 年修订版(1995 年 4 月 1 日) 1993 年 7 月 23 日 1. 本规例可引称为《技能发展征费(规定引用目的)规例》。规定用途 2.(1) 技能发展基金的资金可不时支付和使用,用于 (a) 向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全资或实质拥有的任何公司或公司提供赠款,以及任何组织聘请顾问协助提升公司、商号或组织的业务运作或培训计划,以提升或发展在职人士的技能或专业知识;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93 年 7 月 23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b) 向根据《工会法》(第 333 章)注册的工会全国工会大会提供拨款,以支付或补贴费用它在促进或发展其在职成员的技能和专业知识或对被裁减的成员进行再培训时; (c) 向以下任何组织提供赠款,以支付或补贴任何此类组织在促进或发展就业人员的技能和专业知识或对被裁减人员进行再培训时所产生的费用 (i) (ii) (iii) (iv ) (v) 中国发展援助委员会,一家担保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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