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理工学院(员工)(行为和纪律)规例章。 303, RG 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2年03月25日
新加坡理工学院(员工)(行为和纪律)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员工纪律委员会 4 报告后的程序 5 调查程序 6 休会 7 保留 8 试图阻碍调查进展 9 委员会在 14 天内报告 10 处罚11 进一步的证据 13 向董事会上诉 12 未能提​​供无罪陈述 14 纪律程序委员会的解散 15 禁令 16 刑事诉讼 17 定罪 18 可以扣留增量 新加坡法规在线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 19 辞职附表 立法历史 新加坡理工学院法(第 303 章,第 23 节) 新加坡理工学院(员工)(行为和纪律)条例 Rg 4 GN第 S 3031982 号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82 年 11 月 5 日 1. 本规例可引称为新加坡理工学院(教职员)(行为和引文纪律)规例。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委员会是指根据第 4(4) 条任命的纪律处分委员会;薪酬包括雇员在根据本条例对其提起纪律处分程序期间有权或可能有权获得的任何加薪、津贴或其他福利;雇员是指新加坡理工学院的任何雇员,无论该雇员是长期、临时还是合同聘用;初步调查委员会是指初步调查委员会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根据条例 3(2) 任命;校长是指新加坡理工学院的校长;工作人员纪律委员会是指根据条例 3(1) 任命的工作人员纪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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