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道路交通(车辆召回费用)规则 目录 颁布一级方程式 引证和启动 2 费用编号 S 434 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 2012 年道路交通(车辆召回费用)规则 行使本节授予的权力《道路交通法》第 140 条,交通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 2012 年道路交通(车辆召回费用)规则,并于 2012 年 9 月 1 日开始实施。 费用 2 .(1) 任何车辆制造商或经销商根据该法第 23A(1) 条就其制造或销售的任何车辆的任何安全相关缺陷发出任何通知,应向管理局支付 (a) a处理根据该法案第 23A 条提交给注册官的每份通知和报告的费用为 64.20(包括 GST);和新加坡在线法规 2022 年 2 月 22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2 日 (b) 每辆车收取 1.07(包括 GST)的费用,用于由管理局提供的服务,以提供与车辆相关的任何信息关于召回车辆。 (2) 如果第 (1) 款所述的费用是通过支票或电子资金转账支付的,而这种支付交易由于任何原因不成功,则应向管理局支付每笔 21.40(包括 GST)的额外费用支付交易失败。 S 1302013 wef 08032013 (3) 处长可免收第 (1) 或 (2) 段所述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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