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外交和领事特权)(豁免)令 2006 S 506/200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28日
道路交通(外交和领事特权)(豁免)令 2006 年颁布公式 1 的目录 引证和启动 2 定义 3 对第 S 506 号机动车辆免征税款和费用 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 道路交通(外交和领事特权)(豁免)2006 年令 为行使《道路交通法》第 142 条赋予的权力,交通部长特此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2006 年道路交通(外交和领事特权)(豁免)令,除第 3(3)、(4) 和 (5) 款外,应被视为已于 2005 年 5 月 1 日开始实施。 (2) 第第 3(3)、(4) 和 (5) 条将于 2006 年 8 月 28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领事雇员是指受雇于新加坡行政或技术在线当前版本的人员2022 年 2 月 22 日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领事馆服务;领事官员是指受托行使领事职务的人,包括领馆馆长;指定配偶,就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的合法配偶而言,指外交部承认有权享受第 3 条第(1)款规定的豁免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的合法配偶;外交代理人是指外交使团团长; (a) (b) 具有外交级别的外交使团的工作人员;行政和技术人员,就外交使团而言,是指在外交使团的行政和技术服务中受雇的外交使团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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