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登记婚姻等(通知形式) 规则 2 拒绝登记婚姻等,由 Kadi 或 Naib Kadi 目录 1 引用 附表 立法历史 穆斯林法律管理法(第 3 章,第 104 和 145 节) 拒绝登记婚姻等。 (通知形式)规则 R 2 修订版 1990(1992 年 3 月 25 日)1972 年 2 月 2 日引文通知)规则。 1. 这些规则可被称为拒绝登记婚姻等(拒绝登记婚姻等的形式,由 Kadi 或 Naib Kadi 2. Kadi 或 Naib Kadi 关于拒绝登记婚姻等的每项决定)根据该法令第 104(2) 条,将向穆斯林婚姻登记官和新加坡所有其他 Kadis 或 Naib Kadis 转达的婚姻或离婚撤销应采用附表中规定的格式。S 522009 wef 01032009,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2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2 Feb 2022 附表第 104 (2) 节致穆斯林婚姻登记官,以及所有 Kadis 和 Naib Kadis,新加坡和其之间的身份证号……………… …………. NRIC 号……………………………………………………………………………………………………………………. (姓名) (地址)………………………………………………………………………………的(姓名) (地址)我,……………………………… ……………………………………………………………………………………………………………………………………………………………………………………………… ………………………………………………………………………… 19 日……拒绝办理离婚撤销婚姻登记e 上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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