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保护)(小印度)(第 13 号)公告 2014 年颁布公式的目录表 S 231 公共秩序(保护)法(第 258 章)公共秩序(保护)(小印度)(第 13 号) ) 2014 年公告 鉴于《公共秩序(维护)法》第 3(1) 条规定,如果负责内部安全的部长认为,新加坡任何地区的公共秩序受到严重扰乱或受到严重威胁,并且他认为为了维持或恢复该地区的公共秩序有必要这样做,部长可以宣布该地区的公共秩序处于危险状态,而鉴于该地区的公共秩序被称为小印度的新加坡于 2013 年 12 月 8 日受到严重扰乱,鉴于部长认为该地区的公共秩序受到严重威胁,有必要向公众宣布存在危险状态2014 年 3 月 29 日至 31 日期间为维持该地区公共秩序而在该地区进行的秩序,因此,我,张志贤,副总理兼内政部长,凭借部分授予我的权力《公共秩序(保护)法》第 3(1) 条特此宣布,自 2014 年 3 月 29 日上午 6 点起,新加坡在线法规 2022 年 2 月 22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2 日被称为小印度的地区的公共秩序,并在附表中的地图中特别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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