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保护)(小印度)(第 8 号)公告 2014 S 93/201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21日
公共秩序(保护)(小印度)(第 8 号) 2014 年公告 颁布公式 附表第 S 93 号公共秩序(保护)法(第 258 章)公共秩序(保护)(小印度)(第 8 号) ) 2014 年公告 鉴于《公共秩序(维护)法》第 3(1) 条规定,如果负责内部安全的部长认为,新加坡任何地区的公共秩序受到严重扰乱或受到严重威胁,并且他认为为了维持或恢复该地区的公共秩序有必要这样做,部长可以宣布该地区的公共秩序处于危险状态,而鉴于该地区的公共秩序被称为小印度的新加坡于 2013 年 12 月 8 日受到严重扰乱,鉴于部长认为该地区的公共秩序受到严重威胁,有必要宣布存在对公众的危险状态为在 2014 年 2 月 22 日至 24 日期间维持该地区的公共秩序而在该地区下令,因此,我,张志贤,副总理兼内政部长,凭借第 3 条赋予我的权力(1) 《公共秩序(保护)法》特此宣布,自 2014 年 2 月 22 日上午 6 点起,新加坡在线法规 2022 年 2 月 22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被称为小印度的地区的公共秩序,在附表中的地图中更明确地划定了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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