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电子服务)条例 2017 S 596/201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5日
2017 年财产税(电子服务)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启动 2 定义 3 通过电子服务提供服务 No. S 596 财产税法(第 254 章) 2017 年财产税(电子服务)条例 行使由《财产税法》第 66(13) 条,财政部长制定了以下规定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定是 2017 年财产税(电子服务)规定,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生效。 定义 2. 在这些法规文件包括通知和命令;一般通知是指(以任何方式)关于新加坡法规在线当前版本的一般信息的通知,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公开,关于审计长建议通过2017年及以后每一年的电子服务;同意通知就指明人士而言,是指该人向主计长或首席评估员(视属何情况而定)发出的同意通过电子服务向该人送达的通知(2017 年及随后的每一年) ,在给予该人的意向通知或一般通知(视属何情况而定)中的每份文件;意向通知是指在 2017 年通知中规定的退出期限届满后以及随后的每个年度,审计长打算通过电子服务向指定人员送达一份或多份文件的通知;拒绝通知,就指明人士而言,指该人向主计长或首席评估员(视属何情况而定)发出的拒绝通过电子服务向该人送达的通知(在 2017 年及随后的每一年),在给予该人的意向通知或一般通知(视属何情况而定)中的每份文件;指明人士指已获分配电子服务帐户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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