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海洋污染(油污防备、反应及合作)规例章。 243, RG 5

防止海洋污染(油污准备、响应和合作)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第 I 部分 分散剂和设备 3 本部分的应用 4 分散剂 5 设备 6 协助当局 7 本部分的应用 8 油污应急计划 9 事故报告第 III 部分杂项 10 检查 11 违规和处罚 12 豁免第 II 部分 油污应急计划和油污事故报告 新加坡法规在线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 第一附表规格分散剂 第二附表 在设施或安装中需要维护的设备项目 第三附表 在拖船上需要维护的设备项目 立法历史 防止海洋污染法案(第 243 章,第 34 节) 防止海洋污染(油类)污染准备、响应和合作)条例 Rg 5 GN第 S 2711999 号 2001 年修订版(2001 年 5 月 31 日) 1999 年 6 月 10 日 引文定义 1. 本条例可引称为《防止海洋污染(油污准备、响应和合作)条例》。 2.在本规定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GT系指总吨位;海洋应急行动程序是指由管理局制定的国家污染应急计划;海上装置是指从事天然气或石油勘探或生产活动,或装载或在线新加坡法规的任何固定或浮动海上装置或结构,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卸载石油;石油处理设施是指存在油污事故风险的任何设施,包括石油码头、管道、造船厂和货运码头,但不包括海上设施;油污应急计划是指应急计划(海上应急行动程序除外),规定了对引起或可能引起油类污染的事故作出反应的安排,以防止此类污染或减少或减少其影响;油污事件是指具有相同起源的事件或一系列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石油排放,并对海洋环境、海岸线或新加坡的相关利益构成或可能构成威胁,并且需要紧急行动或其他立即响应;经营者,就石油处理设施或海上设施而言,是指暂时在新加坡管理该设施或设施的人;船东就拖船而言,包括 (a) 是拖船的共同或部分船东的任何人; (b) 拥有或控制受租购协议、销售单或其他类似文书条款约束的拖船; (c) 根据租船协议的条款拥有或控制拖船,但不包括任何受租购协议、销售单或其他条款约束的拖船所有人如果该人无权占有拖船,则类似的文书;拖船是指根据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海港船)条例(Rg 3)的规定获得许可的拖船,由钢制成,发动机功率为 750 千瓦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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