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非药品)(合并)令目录 1 2 立法历史 药品法(第 176 章,第 3(4)(c) 节)药品(非药品)(合并)令 O 3 G.N.第 S 2591984 号 2000 年修订版(2000 年 1 月 31 日) 1. 本命令可引称为药品(非医药产品)(综合)令。 2. 就该法案而言,药品不应包括以下任何物质或产品: (a) Phisoderm(油性和正常配方); S 25984 5.10.1984 (b) 不含《毒药法》(第 234 章)规定的任何成分的抗皱或嫩肤物质; (c) (d) 用于治疗雀斑和老年斑的物质,不含《毒药法》规定的任何成分;不含《毒物法》规定的任何成分的防晒物质;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1 日 (e) 有助于预防粉刺和粉刺的面部清洁剂(不包括用于治疗粉刺的那些),不含毒药法规定的任何成分; (f) 用于治疗尿布疹和痱子的物质,但不含《毒药法》规定的任何成分; (g) 人参茶; (h) 大蒜丸; (k) 凉茶饮料;毒药法; (i) 用于减肥的高蛋白制剂或物质; (j) 牡蛎、酵母或蘑菇提取物; (l) 不含 (n) (o) (q) (m) 中规定的任何成分的去头屑制剂,具有模糊或一般的药用说明;缓解咳嗽和喉咙刺激的糖果;雄蕊粉; (p) 用于口臭和一般口腔卫生的漱口水和漱口水;以及用于漂白和减少色素沉着的物质,它们不包含《毒药法》(第 3 章)规定的任何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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