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豁免)令上限。 176,或 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0年01月31日
药品(广告)(豁免)令 目录 1 引文 2 豁免法令第 51(1) 条 3 豁免法令第 51(1) 条对从事马来、华人或印度疗法的人 4 豁免第 51(1) 条经部长批准的公共当局或个人的法案 附表立法历史 药物法案(第 176 章,第 51(4)(b) 节) 药物(广告)(豁免)命令 O 2 GN编号 S 671982 修订版 2000(2000 年 1 月 31 日) 引文 1. 本命令可引称为药品(广告)(豁免)令。 1982 年 3 月 26 日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 第 2 条法案第 51(1) 条的豁免。在医生为治疗目的使用的任何场所展示的任何招牌或通知任何影响人体的疾病或状况以及属于医生的任何名片或信笺抬头,其中包含以下文字,表明 (a) 以正常缩写形式显示他的主要资格,以及以附表所列的适当缩写形式显示他的任何其他资格应免于该法第 51(1) 条; (b) 他的任何资格或技能,除了 (a) 段中提到的资格,如果资格或技能的指示已得到医疗主任的批准,则应免除该法第 51(1) 条的规定服务。 3. 从事马来人、华人或印度人治疗的人士豁免法令第 5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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