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宗教和谐规则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向部长提交的书面陈述 4 部长发出限制令意图的通知 5 理事会会议 6 议程 7 审议保密 8 秘书的职责 9 出席审议的人员10 会议记录 11 准备和分发文件 12 会员无法出席任何会议 立法历史 维护宗教和谐法案(第 167A 章,第 19 节) 维护宗教和谐规则 新加坡在线法规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1 日 R 1 GN第 S 4221992 号 1992 年修订版(1992 年 10 月 2 日) 1992 年 10 月 2 日 1. 本规则可引称为《维护宗教和谐规则》。引文定义 2. 在本规则中,主席是指总统根据该法第 3(3) 条任命的宗教和谐总统委员会主席;理事会指根据该法第 3 条设立的宗教和谐总统理事会;成员指理事会成员;限制令是指根据该法案第 8 或 9 条作出的命令;秘书是指理事会的秘书。向部长的书面陈述 3. 由 (a) (b) 拟对其发出限制令的人向部长提出的任何书面陈述;或将在拟议命令中指定的宗教团体或机构的负责人或管理机构或管理委员会,可代表 (a) 或 (b) 段提述的人(视情况而定)由辩护人和律师或由该人以书面授权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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