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存款利息)规则上​​限。 161,R 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6日
法律职业(存款利息)规则 目录 1 引文 2 定期存款和应付利息 3 客户救济 4 保存和应用 立法历史 法律职业法(第 161 章,第 72(1) 节) 法律职业(存款利息)规则 R 5 G.N.编号 S 1941970 修订版 2010(2010 年 5 月 31 日) 1970 年 8 月 15 日 引文 1. 本规则可引称为《法律职业(存款利息)规则》。定期存款和应付利息 2.(1) 在遵守规则 4 的情况下,律师收到的任何款项超过新加坡在线法规的门槛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 为任何特定客户或为任何特定客户支付的金额在适用情况下持有 (a) 必须 (i) 按照第 (3) 款的规定,以可按要求偿还的定期存款方式将款项分别存入银行或认可财务公司; (ii) 将存款所赚取的所有利息记入客户账户; (b) 必须从律师自己的钱中向委托人支付如果该笔款项按照 (a)(i) 节存入,则该笔款项将为委托人的利益而产生的利息。 (2) 然而,在遵守规则 4 的情况下,如果律师在 2015 年 12 月 1 日或之后收到任何不超过门槛金额但超过 5,000 元(或在收到之日的等值外币)的款项任何特定客户在适用情况下持有,并选择以定期存款方式存入款项,律师必须 (a) 将款项分开存放于银行或认可财务公司,以符合可偿还的定期存款方式应要求第 (3) 款; (b) 将存款所赚取的所有利息记入客户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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