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陶醉的物质(核准中心的访客委员会)规例146A,RG 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30日
令人陶醉的物质(批准中心的访客委员会)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访客委员会的任命 4 董事会成员的数量 5 任期 6 任期终止 7 空缺 8 主管官员的协助 9 董事会成员的职责 10 访问由董事会成员 立法历史 致毒物质法(第 146A 章,第 28 节)致毒物质(批准中心的访客委员会)条例 新加坡法规在线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 Rg 1 GN第 S 3171987 号 1999 年修订版(1999 年 4 月 1 日) 1987 年 12 月 1 日 引文定义 1. 本法规可被称为《麻醉品(批准中心的访客委员会)法规》。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董事会是指部长根据第 3 条任命的访客委员会;主管人员是指根据该法案第 18A(2) 条被任命为认可中心主管人员的人。任命访客委员会 3.(1) 部长可以通过在公报上的通知,任命一个访客委员会,就第 9 条所指的事项向批准的中心负责人提出建议和建议。中心。 (2) 部长认为可以为一个或多个经批准的中心任命一个委员会。 4.(1) 委员会成员的人数由部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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