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 - 比利时)(避免双重征税公约)(补充)令 2004 S 257/200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05月05日
所得税(新加坡比利时)(避免双重征税公约)(补充)2004 年法令目录颁布公式第 S 257 号所得税法附表(第 134 章)所得税(新加坡比利时)(避免双重征税公约)(补充) ) 2004 年命令鉴于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的政府达成,以期减免相关的双重征税根据该法案征税和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是权宜之计,即使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这些安排也应就该法案下的税收产生效力并且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之间在 1972 年 2 月 8 日的一项公约中作出了安排除其他事项外,为了避免双重征税,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于 1996 年 12 月 10 日签署了一项补充协议,上述公约中的安排已按规定进行了修改在上述补充协议中,因此,财政部长特此宣布 (a) 经上述补充协议新加坡法规在线修改的安排,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附表已与比利时王国政府签订; (b) 尽管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 2 月 8 日在新加坡签署的 2 月 8 日在新加坡签署的对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之间关于收入税的避免双重征税的补充协议, 1972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希望修改 1972 年 2 月 8 日在新加坡签署的避免对收入双重征税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 同意如下 第一条 公约第5条第2款的案文删除,以下列2条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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