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程序互惠条款)条例 目录 1 引证 2 在马来西亚送达在新加坡发出的传票 3 在新加坡送达在马来西亚发出的传票 4 在马来西亚执行在新加坡发出的命令 5 在新加坡执行在马来西亚发出的命令 6 登记命令 7 通过法院或其他人付款 8 收款和提起诉讼 9(已删除) 10 在新加坡执行在马来西亚签发的逮捕潜逃雇主的逮捕令 立法历史 就业法(第 91 章,第 138 节) 就业(程序互惠规定)条例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1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1 Feb 2022 Rg 5 GN No. S 2861987 修订版 2000(2000 年 4 月 30 日)1987 年 11 月 6 日引文规定)条例。 1. 本条例可引述为在新加坡发出的传票的雇佣(在马来西亚的程序互惠服务) 2.(1) 每当根据该法令的规定,专员发出传票并且被传唤的人是或被认为是在马来西亚,传票可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马来西亚劳工局局长,以便送达被传唤的人。 (2) 如果第 (1) 段所述的传票被退回,并附有在送达的背书和声称是在马来西亚地方法官面前作出的送达宣誓书,传票应被视为已正式送达。 在马来西亚发出的传票在新加坡送达 3. 根据任何法律的规定根据该法案在马来西亚生效,马来西亚劳工总干事已发出传票,要求任何在新加坡或据信在新加坡的人到他面前出庭,并将传票发送给 C专员可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被传唤的人,专员可安排以该法案第 137 条规定的方式送达传票,并可在送达背书和在裁判官面前作出的此类送达宣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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