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外交和领事关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令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定义 3 先前授予的豁免权和特权 4 基金与第 S 406 号常驻代表处有关的额外豁免权和特权 DIPLOMATIC和领事关系法(第 82A 章)2008 年外交和领事关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令 为行使《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 6(3) 条赋予的权力,外交部长特此发布以下命令引文和开始 1. 本命令可被称为 2008 年外交和领事关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命令,并应被视为已于 2008 年 1 月 1 日生效。 定义 2. 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基金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线新加坡法规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常驻代表处是指基金在新加坡的常驻代表处。先前授予的豁免和特权 3. 本命令不损害 (a) 布雷顿森林协定命令(第 27 章,O 1); (b) 为使基金协议条款生效而规定基金或其任何官员和雇员的地位、豁免权和特权的所有其他成文法。基金与常驻代表处有关的额外豁免权和特权 4. 除了《国际组织(Immunities and Privileges)(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令》规定的豁免权和特权外,基金还应享有并拥有与常驻代表处有关的豁免权和特权2008 年(G....
外交和领事关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令 2008 S 406/2008pdf预览版外交和领事关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令 2008 S 406/2008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