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和爆炸物(豁免)(第 2 号)令 2015 S 634/201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2日
武器和爆炸物(豁免)(第 2 号)令 2015 年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的目录 2 定义 3 运动员和教练员的豁免 4 维修或修理气枪的授权人员的豁免 5 储存气枪的人员的豁免 6 运输人员的豁免 7新加坡射击协会豁免 8 批准货运代理的豁免 No. S 634 武器和爆炸物法(第 13 章)武器和爆炸物(豁免)(第 2 号)令 2015 年行使武器和爆炸物第 44B 条赋予的权力法令,内政部部长制定以下命令 新加坡在线法令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0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0 日 引用和开始 1.(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武器和爆炸物(豁免)(第 2) (2) 本命令的有效期限从 2015 年 11 月 26 日开始,到 2015 年 12 月 16 日 2359 时结束。 2015 年命令。 定义 2.(1) 在本命令中,除非续其他需要批准的场所是指任何经有关当局批准为 2015 年东盟残疾人运动会进行气枪维修和修理的场所;批准的射击场是指有关当局批准在 2015 年东盟残疾人运动会上使用任何气枪的任何射击场;经批准的储存处所指任何经有关当局批准用于储存用于 2015 年东盟残奥会的气枪的储存处所; 2015 年东盟残疾人运动会指将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至 2015 年 12 月 9 日(包括首尾两天)在新加坡举行的第 8 届 2015 年东盟残疾人运动会;第一个到达点是指新加坡射击协会或该协会授权的协会官员在新加坡首次收到拟用于 2015 年东盟残疾人运动会目的的气枪的地点;最终出口点是指由新加坡射击协会批准的货运代理或该协会授权的官员将用于或打算用于 2015 年东盟残奥会目的的气枪出口到新加坡的地点由协会;相关机构是指新加坡警察部队的主管、执照(一般执照)、警察执照和监管部门;新加坡射击协会指以新加坡射击协会名义注册的社团,根据社团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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