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赎回父亲条例 1948 年 2020 年修订版 本修订版包含 2021 年 12 月 1 日(含)之前的所有修订,并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生效。由法律修订委员会在修订后的授权下编写和发布1983 年 2020 年《法律法案》版本。 1948 年赎回者之父条例 第 1. 2. 3. 4. 5. 6. 条文的安排 新加坡殖民地赎回者之父的名义上级为法人团体 取得和处置财产的权力 公司印章的使用任命救世主之父的名义上级的通知 拯救政府和其他权利 一项将救世主之父的名义上级纳入新加坡殖民地的条例。 1948 年 3 月 23 日 简称 1948 年条例。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The Redemptorist Fathers The Titular Superior of the Redemptorist Fathers in the Colony of the Colony of the Redemptorist Fathers 为法人团体 2.(1) 威廉道林神父的名义上司新加坡殖民地的救世主之父及其继任者,须为法人团体(下称法团),为施行本条例,其名称为新加坡救世主之父的名义上级,并以该名称永久继承,并且应当并且可以拥有和使用公司印章。 (2) 上述印章可能会不时被打破、更改和更改,并在公司认为合适的情况下重新制作。 1 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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