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赎主父亲条例

相关行业:法案修订版本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85年
Redemptorist Fathers 条例(第 374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简称 2 新加坡殖民地的 Redemptorist Fathers 作为法人团体的名义上级 3 收购和处置财产的权力 4 公司印章的使用 5 通知任命赎回教父的名义上级 6 保留王权和其他权利 立法历史 赎回教父条例(第 374 章) (1948 年第 9 号制定条例原版) 注 本私人条例以 1955 年修订版的形式转载。 1985 年修订版(1987 年 3 月 30 日)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87 年 3 月 30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一项将救世主教父的名义上级纳入新加坡殖民地的条例。简称 1948 年 3 月 23 日 1. 本条例可引称为《救赎主教父条例》。新加坡殖民地救世主神父名义上司将成为法人团体 2.(1) 新加坡殖民地救世主神父名义上司 WILLIAM DOWLING 神父及其继任者应是一个团体法团(以下简称法团),就本条例而言,拥有新加坡救世主之父名义上的名称,并以该名称永久继承,并应并可以拥有和使用公司印章. (2) 上述印章可能会不时被打破、更改和更改,并在公司看来合适的情况下重新制作。 (3) 从在新加坡的救世主神父名义上的职位因持有人的辞职或死亡而空缺时起,直至由其继任者正式上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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