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OG No. 20, 2342(2012 年 5 月 14 日)[ DBM 通函 NO. 2011-16 2011 年 12 月 27 日,2011 年 12 月 27 日] 致:部门/机构/州立大学和学院的负责人以及国家政府的其他办公室,预算官员;会计单位负责人;修改后的支付系统 - 政府服务银行 (MDS-GSB) 的负责人,以及所有其他相关主题:关于根据修改后的支付系统 (MDS) 1.0 兑现支票的说明,日期为 1991 年 3 月 14 日的第 91-3 号通函提供了以下政策/程序: 1.1 机构签发的 MDS 支票应包含在通知、签发和取消的支票 (ACIC) 中,并应在签发之日起二十四 (24) 小时后提交给政府服务银行 (GSB) 以兑现。 1.2 代理机构只能在覆盖 ACIC 提交给相关服务银行的第二天发布 MDS 支票。 2.0 鉴于国库局的现金余额相对宽松,并且为了便于立即兑现已发行的 MDS 支票,特此修改上述政策/程序: 2.1 1.1 中提到的兑现 MDS 支票的 24 小时等待期为今年剩下的几天暂时解除。因此,机构/运营单位 (OU) 应确保正确完成的 ACIC 立即提交给 MDS-GSB。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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