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菲律宾中央银行的监管和监督,发布监管银行和所有金融机构的法规[BSP Circular No. 472, S. 2005]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5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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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手册的更新[BSP 通函第CL-2014-057]发布监管回购协议的法规,涵盖政府证券、商业票据和其他可转让和不可转让的证券或银行、非银行和 NBQBS 的票据,以及银行、其他 NBQBS 和 NBQBS 在无追索权的基础上出售上述证券受 BSP 监管的金融机构[BSP 通知467, S. 2005]对《银行和金融中介监管手册》第一、二、四册外国公司借款比索规则的修正[BSP 通告64]对《银行监管手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手册》的修订[BSP 通告编号474, S. 2005]监管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NBFIS) 在菲律宾中央银行监管下的证券托管和证券登记业务的规则和条例[BSP 通告第428, S. OF 2004]根据第 4 号通函的规定,取消资格的理由以及将银行、准银行和信托实体的董事/高级职员/员工列入观察名单的程序。 296 日期为 2001 年 9 月 17 日的规定也适用于受菲律宾中央银行 (BSP) 监督和监管权力下的所有其他机构[BSP 通告第第362章]向 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 储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部门的报告 [BSP 备忘录]《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监管手册》第一册和第四册的修订[BSP 通告第 4 号1345 S. 1992]对银行监管手册第 X268 和 X269 条的规定以及涵盖 BSP 再贴现便利指南的相应小节的修订[BSP 通告第630, S. OF 2008]管理 BANGKO SENTRAL NG 菲律宾人紧急贷款和向银行机构预付款的准则[BSP 通告第517, S.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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