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 年 10 月 9 日公约(第 77 号)关于儿童和青年就业适合性的医学检查第 44 号,1960 年 5 月 19 日。菲律宾批准书于 1960 年 9 月 16 日由总统签署,并于 1960 年 11 月 17 日交存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它于 1950 年 12 月 29 日生效关于菲律宾,1961 年 11 月 17 日。参考:本公约也发表在 78 UNTS, p. 197.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由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蒙特利尔召开,并于 1946 年 9 月 19 日在其第二十九届会议上举行会议,并决定通过关于对列入本届会议议程第三项的儿童和青少年从事工业就业的体格检查,并确定这些提案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 10 月 9 日通过1946 年以下公约,可称为 1946 年青年(工业)体检公约: 第 I 部分 - 一般规定 第 1 条 1. 本公约适用于儿童和青年受雇于或在工业经营中工作或与之相关的人,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 2. 为本公约的目的,“工业企业”一词特别包括: (a) 矿山、采石场和其他从地球开采矿物的工程; (b) 制造、更改、清洁、修理、装饰、完成、改装以供销售、拆解或拆除或改造材料的企业,包括从事造船或生产、改造或传输任何种类的电力或动力; (c) 从事建筑和土木工程工作的企业,包括建筑、维修、保养、改建和拆除工作; (d) 从事通过公路、铁路、内河水路或航空运输乘客或货物的企业,包括在码头、码头、码头、仓库或机场处理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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