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莱达鲁萨兰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和泰国王国政府之间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议
1987 年 12 月 15 日文莱达鲁萨兰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和泰国王国政府之间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议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和泰王国,以下简称缔约方;考虑到东盟各国政府首脑在 1976 年 2 月 24 日在巴厘岛登巴萨签署的《东盟协和宣言》中就东盟成员国之间的工业合作达成一致;进一步考虑到东盟各国政府首脑在 1977 年 8 月 4 日至 5 日在吉隆坡举行的会议上,除其他外,认识到加速该地区的工业化需要增加技术和投资的流动,以实现这一共同目标指示采取措施促进成员国之间的技术、专有技术和私人投资流动,并特别指示研究区域机制和制定指导方针,以促进所需的技术、专有技术流动和私人投资;希望采取适当措施实现上述意图并为任何东盟成员国的国民和公司在其他东盟成员国领土内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并促进其中的私人投资流动以增加繁荣在各自的.领土内;认识到关于促进和保护此类投资的协议将有助于促进上述目的;同意如下: 第 I 条 定义 为本协定之目的: 1) “国民”一词应与缔约各方各自的宪法和法律中的定义相同。...
文莱达鲁萨兰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和泰国王国政府之间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议pdf预览版文莱达鲁萨兰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和泰国王国政府之间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议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