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 年 12 月 14 日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第 I 条 宗旨声明 本公约的目的是促进合作以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第 2 条 术语的使用 为本公约的目的: (a) “有组织犯罪集团”系指由三人或三人以上组成的有组织的集团,其存在一段时间,并为实施一项或多项严重罪行而协同行动为直接或间接获得经济或其他物质利益的犯罪或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 (b) “严重罪行”系指构成可判处最高剥夺自由至少四年或更重刑罚的罪行的行为; (c) “结构化团体”是指不是为了立即实施犯罪而随机组成的团体,并且不需要对其成员具有正式定义的角色、其成员资格的连续性或发展的结构; (d) “财产”是指各种资产,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动产的还是不动产的、有形的还是无形的,以及证明对这些资产的所有权或权益的法律文件或文书; (e) “犯罪所得”系指通过犯罪直接或间接获得或获得的任何财产; (f) “冻结”或“扣押”系指根据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发布的命令,暂时禁止财产的转移、转换、处置或移动,或暂时对财产进行保管或控制; (g) “没收”,包括适用时的没收,是指根据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的命令永久剥夺财产; (h) “上游犯罪”系指任何由此产生的收益可能成为本公约第 6 条所界定的犯罪对象的犯罪; (i) “控制下交付”系指允许非法或可疑货物运出、通过或进入一个或多个国家领土的技术,在其主管当局知情并受到监督的情况下,以期调查犯罪和查明参与犯罪的人员; (j)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系指由特定区域的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其成员国已将本公约管辖的事项的权限移交给该组织,并已按照其内部规定得到正式授权。签署、批准、接受、批准或加入的程序;根据本公约提及的“缔约国”应在其权限范围内适用于此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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