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 年 2 月 12 日菲律宾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之间的友好和文化关系条约第 48 号,1964 年 5 月 21 日。它于 1965 年 3 月 25 日在双方交换批准书后生效。它是由总统宣布的,Proc。第 474 号,S. 1965。参考:本协议也在 III DFA TS 第 3 号,第 3 页中公布。 6. 该协议的总统公告发表于 61 O.G. 8338.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共同希望加强两国人民之间存在的兄弟般的友谊和感情,承认文化遗产和精神价值的不可估量的价值他们共享的,并决心通过更密切和更和谐的合作来维护和促进这一点,决定缔结一项友好和文化关系条约,并为此任命各自的全权代表:菲律宾总统:佩德罗阁下吉尔,菲律宾特命全权公使;阿根廷共和国总统:阿根廷共和国外交和工作部长 Diogenes Taboada 博士阁下;在相互传达各自的全部权力后,他们认为形式良好,并同意以下条款;第一条 菲律宾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及其人民之间将永远和平与永久友好。第二条 缔约双方应保持密切友好关系,并努力在《联合国宪章》框架内开展国际领域的外交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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