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 年 9 月 21 日菲律宾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邮递协议注:该协议于 1965 年 2 月 23 日得到总统确认。它于 1965 年 11 月 1 日生效。代表美利坚合众国和菲律宾共和国邮政管理局,凭借其所赋予的权力,经双方同意同意以下条款: 第一条 美利坚合众国之间协议的对象(包括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关岛和美属萨摩亚),另一方面,菲律宾共和国,可能有交换包裹的重量和尺寸限制在详细说明本协议的执行条例。第 II 条 过境包裹 I. 每个邮政管理部门同意通过其服务在中转过程中接收往返与其有邮包通信的任何国家的包裹,这些包裹源自另一缔约管理部门的服务,或寄往另一方的服务。二、各邮政局应告知对方可以通过其作为中介向哪些国家/地区寄送包裹、应向其收取的费用数额及其他条件。 3. 由缔约主管部门之一通过另一主管部门的服务发送的包裹若要被接受转发,必须符合中间主管部门不时规定的条件。第三条 邮资和费用 1. 寄件地主管部门有权向每个包裹的寄件人收取邮资和在包裹寄出后提出的关于处理信息的请求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其规定不时规定的保险包裹的保险费和回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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