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澳大利亚、菲律宾和越南酸性高地土壤可持续粮食作物生产中磷的管理的谅解备忘录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6年04月24日
1996 年 4 月 24 日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澳大利亚、菲律宾和越南酸性高地土壤可持续粮食作物生产中磷的管理的谅解备忘录 1.总则 1.1 本备忘录表达了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就两国政府在实施 ACIAR 第 9414 号项目——“酸性高地可持续粮食作物生产的磷管理”方面的责任和贡献达成了谅解澳大利亚、菲律宾和越南的土壤” 1.2 该项目旨在确定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开发经济、可持续和农民可接受的技术,通过更有效地利用施用的磷来改善旱地酸性土壤上的花生、玉米和大豆的生产。 . 次要目标是理解和模拟 P 的动态在酸性高地土壤中。该项目在本谅解备忘录的附件 1 中有进一步的描述。 2. 本备忘录中的定义: “澳大利亚机构、公司和组织”是指参与该项目的澳大利亚机构、公司或组织; “澳大利亚人员”是指澳大利亚国民或永久居民或非菲律宾国民或永久居民的其他人,他们在菲律宾从事该项目的工作,其工资或其他费用由澳大利亚政府出资资助该项目; “受抚养人/受抚养人”是指澳大利亚人员的配偶或未婚未成年子女或两国政府承认为澳大利亚人员成员的受抚养人/受抚养人的任何其他人; “专业技术材料”是指由澳大利亚人员或澳大利亚机构、公司和组织成员进口的设备、机动车辆和其他货物,供其专业用于履行其在项目下的指定职责,并由政府提供的资金支付。澳大利亚政府; “项目供应品”是指为执行项目而提供的设备、材料和其他货物,其成本由澳大利亚政府对项目的捐助提供资金; “服务”是指由个人或由在菲律宾注册的一般专业合作伙伴提供的服务,详见附件 1; “个人和家庭用品”是指澳大利亚人员或澳大利亚机构、公司和组织在从事项目时为澳大利亚人员及其家属个人使用而进口的设备、机动车辆和其他货物;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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