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 年 2 月 18 日菲律宾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之间的贸易协定 前言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方;希望在公平和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发展需要和目标,发展和加强它们之间的直接贸易关系;认识到双方在公共或私人层面从此类贸易关系中获得的利益;已同意如下;第一条总则 缔约双方应尽最大努力鼓励、便利和增加两国之间通过一切方式和形式的贸易交易的贸易量。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各自的法律促进它们之间所有可用货物的交换。第二条 最惠国待遇 缔约双方应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在适用于缔约双方的所有事项上,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 一个。任何种类的关税、费用和国内税,包括征收此类关税、费用和税款的方法,这些关税、费用和税款对进口或出口征收或与进口或出口有关,或对进出口支付的转移征收;湾。与清关有关的规则和手续;和 c。颁发进出口许可证。第三条 最惠国豁免 第二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任何一方因其在区域或次区域安排、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共同市场中的联系或导致形成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共同市场;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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