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年 4 月 10 日 菲律宾共和国和荷兰王国关于社会保险福利出口的协议 菲律宾共和国和荷兰王国希望允许在对方国家合法支付其社会保险福利因此,已就以下内容达成一致: 第 1 条 定义 1. 为本协议之目的: “缔约方”是指荷兰王国和菲律宾共和国;湾。 “领土”就荷兰王国而言是指该王国在欧洲的领土,就菲律宾共和国而言是指 1987 年宪法所定义的领土; C。 “立法”是指与第二条所称社会保险计划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 d。 “主管当局”就荷兰王国而言是指荷兰社会事务和就业部长;就菲律宾共和国而言,社会保障系统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e. “主管机构”就第 2 条第 1 款 a、b 和 c 项所指的立法而言,是指荷兰王国:“Landelijk instituut sociale verzekeringen”(国家社会保险研究所)c/o Gak荷兰或其合法继承人以及关于第 2 条第 1 款 d、e 和 f 项下的立法:“Sociale Verzekeringsbank”(社会保险银行);就菲律宾共和国而言,私营部门工人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部门工人的政府服务保险体系;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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