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关于磋商与合作及信息交换的谅解备忘录
2004 年 11 月 25 日关于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之间的磋商、合作和信息交换的谅解备忘录 目的 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考虑到证券和衍生品市场的国际活动,以及相互合作和协商的相应需要,以提高它们在管理和执行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证券和衍生品法律法规方面的有效性,达成以下谅解:本谅解备忘录的目的: 1. “当局”指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2. “被请求当局”是指根据本谅解备忘录向其提出协助请求的当局。 3. “请求当局”是指根据本谅解备忘录提出协助请求的当局。四、“法律法规”是指主管机关管辖的法律、根据其颁布的法规以及其他主管机关权限范围内的监管要求,涉及以下内容: (a) 内幕交易、市场操纵、重大信息的失实陈述以及与证券和衍生品有关的其他欺诈或操纵行为,包括招揽行为、投资者资金和客户订单的处理; (b) 证券和衍生品的登记、发行、要约或销售,以及与之相关的报告要求; (c) 市场中介机构,包括需要获得许可或注册的投资和交易顾问、集体投资计划、经纪人、交易商和转让代理人; (d) 市场、交易所以及清算和结算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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