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 9 月 24 日 关于建立菲律宾共和国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双边磋商机制的谅解备忘录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通过其外交部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通过其外交和宗教事务部,以下简称“各方”;希望促进两国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合作;反映两国发展和进一步加强两国友好关系的愿望;考虑到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事务进行磋商和交换意见将是互惠互利的;重申相信,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将通过在国际关系中建立相互信任、理解与合作,为国际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应定期进行磋商,以审查双边关系的各个方面,并就共同关心的双边和国际事务交换意见。第二条 磋商除其他外,应包括审查政治、经济、商业、投资、旅游、金融、工业、科学、文化、教育、社会、体育、技术和技术领域的关系。第三条 双方同意本着灵活合作的精神进行磋商,磋商方式,包括确定日期、地点、议程和代表级别,应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协商确定。 .第四条 缔约双方可成立工作组或专家会议,讨论共同关心的具体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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