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 2 月 15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部署空中元帅的相互合作的保密谅解备忘录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意识到跨境恐怖活动可能对两国人民和航空旅客的稳定和安全以及两国之间的通勤构成非常现实的危险;认识到防止对民用航空的威胁增加需要国际合作;认识到需要在打击恐怖主义方面加强各级国际执法合作,包括全面加强航空安保,并根据《关于在航空器上犯下的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第 6 条第 2 款, 《制止危及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第 10(1) 条和《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和任何其他相关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CAO) 公约、关于在飞机上携带武器的协议和规定,菲律宾和新加坡都是该飞机的缔约方;本着合作与合作的精神,达成以下谅解: 1. 术语定义 为本谅解备忘录的目的,应使用以下定义: 1.1 空军元帅 - 受雇于、培训和授权的人员该国政府在该缔约方同意的情况下,携带其枪支和其他必要的操作设备登上其国家承运人运营的飞机并旅行,以在该飞机在空中飞行时为该飞机及其乘客和机组人员提供、维持或恢复安全或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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