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 5 月 30 日 菲律宾劳动部和大韩民国劳动部关于根据韩国就业许可制度派遣和接收工人的谅解备忘录 劳动和就业部菲律宾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劳动部(以下简称“双方”,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希望通过在以下领域的合作,加强两国现有的友好关系。劳工事务和人力资源建设;以及 认识到两国从此类合作中获得的利益; 达成以下谅解: 第 1 款. 目的 本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的目的是发展为缔约方之间的合作建立一个更可行的框架,并在 sen 进程中提高透明度和效率根据后来称为大韩民国(以下简称大韩民国)的外国工人就业许可制度(EPS)对菲律宾工人进行雇佣和接收。第 2 款. 定义 在本谅解备忘录中: (a) “雇主”一词是指获得韩国劳动部(以下简称“MOL”)许可,根据韩国外籍劳工雇佣法(以下简称“外籍雇佣法”)或将特定任务分类为企业主代理人的人; (b) “求职者”一词是指根据《外国就业法》通过语言测试 (KLT) 和体检的菲律宾国民; (c) 术语“工人”是指根据《外国就业法》接受就业邀请或与韩国雇主签订劳动合同的菲律宾国民; (d) 术语“派遣机构”是指根据韩国外国人就业法授权招聘和派遣工人到韩国的政府机构,包括求职者的预筛选和资格预审,以及与接收机构在所有事项上的合作; (e) “接收机构”一词是指有权管理求职者名册并从菲律宾共和国(以下简称“菲律宾”)派遣机构接收菲律宾工人的机构。外国就业法; (f) “考试机构”一词是指受 MOL 授权和委托,全面管理 EPS-韩国语考试(以下简称“EPS-KLT”),包括制作考试的机构根据《外国就业法》发布公告、接收申请、准备试题和进行考试;以及 (g) “常驻官员”一词是指派遣到菲律宾的 MOL 或接收机构的代表,代表 MOL 和接收机构,根据《外国就业法》,为派遣、接收和促进菲律宾工人重返社会的过程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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