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产品 MERCODOL 与 IPECAC 排除在禁用药物清单之外[DDB 委员会第 4 号条例3,秒。 1975]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5年04月10日
(纳尔)卷。 1 NO.2 / 1990 年 4 月 - 6 月 [ DDB 董事会条例 NO. 3,秒。 1975 年,1975 年 4 月 10 日] 根据 R.A. 第 36(a) 条赋予危险药物委员会的权力,将产品 MERCODOL 与 IPECAC 从禁用药物清单中排除。尽管有 1974 年系列委员会第 5 号条例的规定,但经修订的 6425 号,以下药物在此归类为豁免制剂。 Mercodol 与 Decapryn 止咳糖浆,具有以下配方和标签指示:每茶匙(5 cc)包含:吐根(总生物碱 0.35 毫克。麦可待因(酒石酸氢可待因酮 NF)1.66 毫克。(警告:可能会形成习惯)尼他敏(盐酸依他非林 16.60 mg. Decapryn (doxylamine succinate) 6.00 mg. Sodium Citrate 200.00 mg. 酒精 5% 注意:“含有吐根 — 不得超过推荐剂量。”如本文所述,上述制剂可以按照普通处方开具,其中 D-处方医师的 1(2) 和 S-2 执照,以及患者的姓名和地址。本条例将立即生效。通过:1975 年 4 月 10 日 (SGD.) CLEMENTE S. GATMAITAN, MD, MPH主席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E-LibCMS)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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