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受管制药物清单中排除某些含有萘磺酸丙氧苯酯的制剂[DDB 委员会第 4 号条例] 3,秒。 1981]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1年09月17日
(纳尔)卷。 1 NO.2 / 1990 年 4 月 - 6 月 [ DDB 董事会条例 NO. 3,秒。 1981 年,1981 年 9 月 17 日] 根据 Sec. 2 赋予的权力,将某些含有丙氧苯萘丙酸的制剂从管制药物清单中排除。经修订的 RA 6425 的 36(a) 并根据其在 1981 年 9 月 16 日的会议上作出的决定,危险药物委员会特此将所有含有右丙氧芬萘磺酸盐的复方产品排除在管制药物清单之外,并将其归类为豁免制剂其量不超过相当于 32.5 毫克。盐酸盐的含量,前提是 (a) 制剂中的其他活性成分不会相加或协同作用以增加右丙氧芬的依赖性,并且 (b) 右丙氧芬萘磺酸盐不与其他危险药物或受管制的药物联合使用1971 年精神药物公约。作为豁免制剂,这些组合产品应通过普通处方表开具处方,其中应注明开药医生的姓名、地址、S-2 许可证号、优惠税收据号,以及患者的姓名和地址.本条例修订了 1980 年系列第 3 号理事会条例,并在连续两周每周一次在一般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完成后生效。采用:1981 年 9 月 17 日(新加坡元) J. C. AZURIN(卫生部长) 主席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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