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二号2 / 1991 年 4 月 - 6 月 [IC 通函,1985 年 12 月 23 日] 提交年度声明 根据经修订的《保险法》第 223 条,每家在菲律宾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 31 日终止其财政期间每年 12 月 1 日,并须在每年 4 月 30 日或之前向专员提交一份由该公司的首席执行官签署并宣誓的声明,该声明以委员会规定的格式和细节显示专员,其在 12 月 31 日之前的事务的确切情况。为提交上述部分所述的年度报表,局长应向保险公司收取并收取五百比索的费用:但由局长处以一百比索的罚款并收取提交年度报表时每延迟一周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对于获准在菲律宾开展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本节要求的声明是指关于其菲律宾业务的声明。同一日历/财政年度的全球业务年度报表的副本需要提交给外国保险公司所在国的保险人相关法律的管理当局,但是,在日历/财政年度结束后的第九个月或之前提交给本委员会。这取代了 1973 年 12 月 19 日的通函。通过:1985 年 12 月 23 日(新加坡元。) ARMANDO ANSALDO 保险专员重新发布:1991 年 5 月 23 日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动态生成系统(E-LibCMS)...
提交年度报表[IC通函]pdf预览版提交年度报表[IC通函]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