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 第 1 号 / 1990 年 1 月 - 3 月 [ MIA,1986 年 5 月 29 日 ] MIA 实施第 1 号总统令的规则和条例760/886/1711 根据第 760 号总统令第 3 条,经第 866 号和第 1711 号总统令修正,现就菲律宾临时登记处的海外船舶光船租约颁布以下规则和条例、程序和指南规则 I 术语定义 部分 1. 就本规则和条例而言,MARINA 是指海事行业管理局。菲律宾国民是指菲律宾公民或由菲律宾公民全资拥有和组成的合伙企业或协会,或至少百分之六十 (60%) 的已发行并有权投票的股本由菲律宾拥有和持有公民或养老金或其他雇员退休或离职福利基金的受托人,如果受托人是菲律宾国民,并且至少百分之六十 (60%) 的资金将用于菲律宾国民的利益:前提是,公司及其非菲律宾股东拥有企业的股份,两家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百分之六十 (60%) 必须是菲律宾国民。 (c) 光船租赁是指在规定期限内租赁船舶的合同,承租人据此完全拥有和控制船舶,包括任命船舶的船长和船员的权利,租约的期限。 (d) 租赁-不可撤销-购买是指经中央银行批准的船舶融资方案。 (e) 菲律宾登记临时证书是指根据租赁或租赁给菲律宾国民签发给外国船舶的证书,使如此登记的船舶享有菲律宾登记船舶的所有权利和特权以及菲律宾法律的保护只要它是有效的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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