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导游业务的规章制度[OTS]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7年12月19日
(纳尔)卷。 2号1991 年 1 月至 3 月 [OTS,1987 年 12 月 19 日] 管理旅游指南业务的规则和条例 根据第 120 号行政命令赋予旅游部的权力,“颁布管理旅游和旅游的规则和条例”为游客提供服务的所有个人、公司、实体和机构的活动,为酒店、度假村的认证提供标准,并制定关于颁发导游执照的规则和条例”,以及第 259 号总统令的规定和 1463 不与上述行政命令相抵触,特此颁布以下规则和条例,以管理导游的业务和运作。第 1 节. 术语定义——为本规则的目的;以下是指: 1. “导游”是指经旅游部许可,以收费、佣金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合法报酬为国内外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的个人。 2.“执照”是指从事导游工作的特权或权限。 3. “部门”是指旅游部门。第 2 节。谁可以申请——只有菲律宾公民才有资格成为导游;但是,如果允许菲律宾导游在该外国人的国家进行指导,则可以授予具有永久居民身份的外国人许可证。第 3 节. 颁发执照的要求 — 导游执照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 1. 申请人已通过由部门或部门正式授权的其他机构正式举办的导游研讨会的证明研讨会;但是,如果申请人具有与旅游相关的特殊学术或专业资格,该部门可以免除此要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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